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暂行办法 (200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做好进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进中省直单位条件
自愿到中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进哈尔滨市区安置条件;
(二)报考中省直机关的,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参加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二、安置办法
对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下同)转业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对营职(含技术10级,下同)以下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三、考核项目与记(加)分标准
(一)团职转业干部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
1、立功受奖
(1)在抢险救灾、疾病防治、拥政爱民、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获部队师级及以上单位或地方市(地)级及以上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一次记3分,二次以上记5分。
(2)获大军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的每次记10分,二等奖的每次记7分,三等奖及以下的每次记5分。
(3)荣立三等功的一次记5分,二次记8分,三次以上记10分;
(4)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20分。
上述立功受奖的情况在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原件、有记载,复印件不予认可。因同一事迹获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励记分。
2、特殊岗位和边远艰苦地区
(1)从事飞行和潜艇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
(2)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
上述所在边远艰苦地区和所从事的特殊岗位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安全飞行立二等功者,除记二等功分数外,其飞行年限最高只记4分。
3、军龄
每年记1分,从入伍年份算起,截止2005年3月31日。
4、任职时间
(1)转业前任正团职军政主官的记2分;
(2)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记3分,副团职记2分。
以上各项考核项目累计计算分数。
(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加分项目与标准
1、立功受奖
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20分。
立功受奖的情况在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原件、有记载,复印件不予认可。因同一事迹获两次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加分,不重复计算。
2、特殊岗位和边远艰苦地区
特殊岗位和边远艰苦地区加分办法同团职转业干部记分办法。
四、安置程序
(一)填报志愿
自愿到中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均需按照公示的安置计划,对应职级填报志愿。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填报志愿应与部队所从事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查
分别由省军区、武警总队、公安现役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军转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由省军转办复审。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发给准考证。
(三)统一考试
营职以下转业干部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纪检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四)组织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交叉进行,按职务分别填写《团职转业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省军转办进行复核认定。
(五)张榜公示
军转安置计划、考试、考核分数以及择优录取名单,由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六)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团职转业干部依据考核分数、安置计划和本人志愿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营职以下转业干部依据考试与考核分数、安置计划和本人志愿,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